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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恩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6-09 | 最近登入:101-07-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如題....在今年七月初時與另外一對室友同租.....平均分攤一間房子的錢..對方住套房....我和女友住雅房.....也協調好房租他們多付五百(因為是套房)而押金的部份則一人出一半...期約到期之後...退回來的押金再除以二還給彼此但因為對方一些個人的因素...(個人情緒)所以三番二次要求搬家而對於押金因為提前與房東解約的部份不能收回...則回應不干他們的事情想請問律師們....那我們平均分攤的押金...在法律上是否有權利提起損害賠償?(因為他們個人的因素搬離而導至我們的押金也無法拿回)另外..因為不想走到用法律的方式...試問有沒有更好的方法可以拿回我們的押金呢?謝謝各位大大的知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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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06
如題...在下與另一對室友在今年七月初時與房東簽了租約(租約為我和另一女方的名字)押金的部份是一人出一半....簽約的期限為一年...但到最近...因為另一對女方的個人問題...強制想終止合約搬家....而針對可能因為租約合約違約的情況造成的押金沒收....對方表示不干他的事情...想請問一下律師問....為此我可以主申因為對方個人原因而造成我方押金也連帶沒收而受損提出損害賠償嗎?除止之外...我是否還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主張我自己的權利因為他方的決定而受影?去主張損害賠儅呢?(因為我覺得調節委員會對他們好像沒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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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