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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6-22-08 | 最近登入:10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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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簽訂買賣契約,其中有特別約定〔貸款額度未達320萬元,買方不買則契約作廢〕,而後因家人資助貸款申請250萬元,核准時因家庭因素家人無法立即拿出資助金額,所以貸款部分需增貸至320萬元,8/17向代書提出增貸需求,代書表示房子已過戶且申請的250萬元銀行已核准,所以堅決不肯增貸,否則就違約,經過溝通,8/18代書已請銀行協助增貸並在8/21完成增貸申請,而代書要求我簽訂延遲交屋日期(原訂8/20交屋)但內容為尾款須9/4前交付,期限內買方不得阻攔銀行撥款。代書解釋無論是否可增貸至320萬,都必須9/4前完成撥款,否則違約!當下並未簽訂。 本人認為不合理,若貸不到320萬,契約約定未達320是約定假的,若貸不到怎麼又會同意我增貸? 請問如代書所言 我違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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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