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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u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7-07-01 | 最近登入:108-30-05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請問員工用上班時間販賣或推銷別家的產品且有實際成交 這可以告背信嗎?背信需要請律師嗎?有看到別家公司的出貨單可以算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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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5-30
最近收到二審判決書,有一位證人明明證稱非本司員工,也無在本司勞保,可是一二審判決書都指該證人為本司正式員工。想說請該證人去申請勞保明細然後再審的話,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一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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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7-26
證人都自己說自己不是公司員工,不知法官怎見解,判決說該證人為本司員工。這麼大的錯誤,竟然二審引用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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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7-26
最近上訴二審 第一次準備程序開庭已結束 法官有約定第二次開庭。想在第二次開庭時,提出爭點整理狀。 昨天已給法院收狀了,不知要不要寄一份謄本給對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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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3-21
本身是資方,原告在廠內從事某一項加工,該員工的上司是我們尾外加工的頭。當員工表現不錯時,我們會把他納入公司體系,並保勞健保。在106.05.08早上8點半左右通知該名員工要正視納入本公司,並加入勞保。該名員工當天早上就回去直接去勞工局申訴調解,說我們叫他不要做,資遣他,最後調解失敗上法院。最近一審判決出爐1.確認顧傭關係,還要再支付一個月薪水,可是我們沒有叫他不要做,也在他不假而別六天內發存證信函解職了,法官竟然還判要付他薪水?2.資遣費:這一項法官是駁回的,因為員工提不出證據是我們叫他不要做,而且在調解時,我們有請他回來做,他也不要。3.特休假:駁回4.勞退金:該員工拿出了最近一年的薪資袋,沒有全名,也沒有公司名字,薪資袋本身的勞健保自負額也都沒有填寫,員工本身也知道他就是尾外加工,並不是我們公司員工,所以才沒有勞健保。而且薪資袋的薪水跟調解當月雙方認定的薪水數目也不符。法官就認定這一年的薪水袋有效,而且員工老公說從100年開始載她上班,並且提供了一張100年11月員工在工廠的相片,法官就認定他這段時間就算有上班,我們要幫他補勞退金,單憑她老公說的跟最近一年的薪水袋跟一張照片,就認定做了快4年半之久,完全不用其他佐證,我們請尾外加工的頭去作證,法官也是不採信。 最近已經自己寫上訴狀。想請問二審是一樣法官嗎?上訴狀提出後,想再補充理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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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1-07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法院最近越來越有保護勞工的趨勢這一點要知道,二審當然還是法院審理。既然他打的是確認 ... (恕刪) 可是我沒叫他不要做阿,是他自己有卡債,聽到要給他保勞保,當天早上就離開公司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了。我也依連續曠工發存證信函開除,確認僱傭關係應該就被開除不存在了為何法官還會判給他,可是資遣卻是我勝訴,真是想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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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