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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g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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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父親於103年4月病逝,逝世前幾年其大陸配偶已離開台灣回大陸,沒有辦理離婚,以至於過世時都是有配偶狀態。      本人祖母於30年前過世,留有房產,當時未辦理繼承事情,近日處理售出問題,發現本人與叔、姑、堂兄弟妹,共23人繼承,該大陸配偶名列繼承人列表中。因無人認識或知曉去處,以致遲遲無法定案。照理,三年內該配偶沒有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現已107年3月下旬,已確認該配偶拋棄繼承權,如何才能在繼承人列表註銷該配偶姓名?程序流程如何辦理?  
瀏覽:287
日期:107-03-29
 本人父親於103年4月病逝,逝世前幾年其大陸配偶已離開台灣回大陸,沒有辦理離婚,以至於過世時都是有配偶狀態。      本人祖母於30年前過世,留有房產,當時未辦理繼承事情,近日處理售出問題,發現本人與叔、姑、堂兄弟妹,共23人繼承,該大陸配偶名列繼承人列表中。因無人認識或知曉去處,以致遲遲無法定案。照理,三年內該配偶沒有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現已107年3月下旬,已確認該配偶拋棄繼承權,如何才能在繼承人列表註銷該配偶姓名?在台法律認定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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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