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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7-03-05 | 最近登入:107-1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因去年8月跟女友借名貸款買車 貸款 罰單未繳納女友要求車歸還然後簽訂合約 合約內容:1.將使用期間所有罰單 即貸款歸還 2.將車子賣掉也就是此車25萬自行補上25萬 此車貸款金額為588000 所以簽下588000本票即書面證明,我於3/20號將車歸還並簽合約表示會處理每月給付16000 但女友在4/20號去警局又告我侵占...(在3/16日有叫我先把車牽回去但講定是於3/20不過在3/16當天報失竊我被警察局抓到後當天又釋放表示非失竊車)我5/10日也已給付16000給她..請問律師這是侵佔嗎...若是侵佔我應當不必給付她車子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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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5-13
各位律師你們好:因跟女友在一起時使用她名子貸款買車,分手後告我侵佔.. (分手後期間她有叫我歸還汽車也約定時間3/18號歸還,但她在3/16號報警警方已失竊車逮捕我後做筆錄放行,後面另約定4/1號歸還,目前車子已經歸還請問律師這樣是否已構成侵佔罪?) 我應該如何處理...
瀏覽:3572
日期:10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