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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CP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8-19-02 | 最近登入:10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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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們好, 我今年二月才發現雇主過去幾年都高薪低報,也有去過勞工局的法律諮詢,他們認為是從我知道後的三十日開始認定. 所以依法從我個人知悉的三十日內寄發存證信函之賠償內容和資遣費,且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的原因也要依照他們違反高薪低報這條款開給我. 但雇主要求我要填縮編,不然勞檢會去查,但我不願意,希望他們依法填寫離職原因. 且雇主就說,從我父親過世前幾年的時候我就應該已經知道高薪低報,認為我就算上法院也不會成功,不如就同意他們的做法,否則到時候連資遣費都沒有,並說到時候公司可以解釋成並非故意高薪低報,認定自己無任何違法,要我妥協. 可我不是會計從業人員,且每個月薪水都沒有少給我,因此自然不覺公司會有高薪低報的問題,所以我怎麼會知道當初是他們高薪低報呢? 這樣雇主所主張在我父親過世的時間點到現在已經超過三十天,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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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2-1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算是早知道雇主高薪低報,也不影響雇主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依然有罰鍰和補足勞退金提繳到勞工的退休 ... (恕刪) 您好, 您的回答比較有在我的問題點上,目前等調解時間,看情況之後有必要會訴訟. 只是我還想更進一步請教您. 就是雇主堅持我父親過世後所領的喪葬補助已經超過三十日這事情,雇主堅持認為我領到後就可以推算是否有高薪低報,認定我已經超過三十日. 這點如果真的到訴訟,勝敗訴的機率何者大呢? 目前就只卡在父親喪葬補助的這三十日問題(因為這關乎資遣費是否能領到) 這問題之後確認會上訴的還有經常性的性別歧視(有錄音檔)…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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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