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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8-19-02 | 最近登入:10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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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當初離婚時,沒有填寫需要少時間要來探望小孩子,現在要帶小孩前夫確說我應該1-2週要來帶或看小孩,超過第三週就不給我看,請問這樣有何種辦法解決嗎? 2.另外想詢問因為工作關係平日1-5要上班,假日兩天有時候會依照公司排程工作,這樣也會影響到2周內帶小孩時間 3.請問若搬到南部的話也要執行他們的規定2周內要帶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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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