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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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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是大學生的我,去年去韓國時,在當地購入一瓶隱形眼鏡藥水,但因自己沒有收入也沒有用到這個產品,想說可以在網路平台販售換現金,但先前不知道這個不可以販售,上架後販售價格為$199,但一直沒有賣出,目前產品還在我這,上架的照片皆為自己拍的,內容部分沒有打到成分等,只說明了商品的品牌及用途和購買來源和效期,因為商品是韓國購入所以也沒有標示中文。 先前未收到平台等的信件通知,今天放學回家收到嘉義市政府的來信,主要是說我違反了藥事法『臺端於xx購物網站,網頁下載日期:108年3月26日)刊登販售“韓國帶回全新olens隱形眼鏡0-Purus隱眼保養液洗眼液15 Om1添加B5李聖經」(案件編號:108W36xx)醫療器材廣告,涉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案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08年3月26日查獲,並於108年5月24日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本府依法通陳述意見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二,藥事法第14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四,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五,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六,藥事法第91條第1項:「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七,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於下禮拜一攜帶身分證、私章、產品到局說明,於十日內提出陳述書,但因為我目前還在就學中,下禮拜一無法到局說明,想請問這樣的話怎麼辦?可否改時間呢? 另萬想問陳述書要到哪裡下載呢? 陳述內容要怎麼寫比較好呢? 因為目前還是窮學生,看了上述的罰款真的覺得很害怕也壓力很大,平時沒有對這方面的法律了解,第一次遇到不知道如何處理比較好,希望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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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