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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茶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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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4月14日時,因為有一人欠我錢,因此相約在內湖談判,結果到了目的地後,事主不但沒出現,還教唆了約10幾名黑衣人到場,因此我被10幾人以2把蝴蝶刀、棍棒毆打,並恐嚇不讓我離開現場,那時我已經血流不止了。 其中有一名拿刀往我脖子方向揮過來,因此我用手去阻擋,造成左手掌虎口被刀劃開、另一名以蝴蝶刀往我大腿刺兩刀,造成我兩個月沒辦法工作。 其他人則是抓住我用棍棒一路毆打、且都有用行車紀錄器錄下,現場也有找到兇刀、棍棒,警方也當下到場抓到部分的人,共六名。 在今天8/23日,我收到檢察官已殺人未遂的起訴書起訴他們 想問,和解金我可以要求、每個人10萬嗎? 6人60萬等,想問會不會太超過 ? 另外,刑事附帶民事狀,是否在地檢署時就必須當庭交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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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