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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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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居要求可以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嗎
女兒:2009.7 (11歲) 兒子:2015.10(5歲)
兩位子女都在台中受教育
2018年10月
對方提出辭去台中工作 找到美國工作 答應三個月台灣試用期+三個月美國試用期後一同接去生活
2019.05月初 (期間我在台中照顧小孩跟工作)
自美國離職回台南陪伴小中風婆婆順便找工作
2019.07月
找到美國的職缺 2019.07-2019.11在台北受訓後 未適任離職 2019.11-2020.12 斷續待台南 及台中時間為 4:1(在台中的時間是被我強迫的)
201810到2019.12轉換三個工作轉換工作期間在台灣的時間 多在台南 理由是陪伴他母親 但他選擇的工作並沒有在台南 也沒有在台中
2019.12月
到深圳工作 直至新冠肺炎過年前返台到現在都在台北桃園辦公
在台灣的工作期間 放假日 仍是回台南
兩人已無夫妻之實
2018.10月至今 小孩都在台中念書 我身為唯一照顧人 並斷續有自己的工作
而放假對方不會回台中 唯一可以接受商量的是把小孩帶去台南過周末
這期間形同分居 而長期下來 已養成他認為有給家用 可以不需要陪伴小孩 可以選擇要或不要顧小孩
請問:我可以先存證信函寄出請求分居 並要求他必須履行父親的照顧義務??還是其他建議??直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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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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