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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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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經協商後主管同意將離職理由改為第11條第4款)   我於11/4號被主管叫至會議室, 主管宣布公司近期虧損要進行業務緊縮, 對我很抱歉, 但要我15號走, 加上謀職假請我做到10號, 有強調我工作表現很好沒有做錯事, 但景氣很不好. 七號收到公司自製的資遣通知單(不是非自願離職書), 上面的離職理由是 第11條第五款 有請它改成第二款 業務緊縮,  改完後我有簽名.   今天是我最後一天上班, 又再收到一張"資遣證明書"(樓下律師已回覆此為非自願離職書) 上面勾第11條第五款不適任, 我不願意簽名, 公司態度也很強硬, 請問可以怎麼做? ----------------------- 補充: 簽第一張公司自製通知單時, 在改成第11條第二款前, 主管有打電話情勒我說, 這樣公司未來半年不能找同性質的員工, 我還是不同意, 他才把資遣通知單改成第11條第二款的給我簽, 弄成現在這樣也不好在這裡工作了, 只是不想背這個汙名..   補充2: 有查到資遣通報是可以修改的, 這可以更改資遣原因嗎? 事業單位辦理完成資遣通報後,無論原先資遣通報為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若需要進行通報內容資料變更、更正或撤銷,事業單位均需要以書面方式辦理,請事業單位製作一份簡要說明函,說明事業單位通報情形及通報被資遣員工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並註明需變更或更正事項原由,且加蓋公司大小章,共計製作2份,其中,1份掛號郵寄至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1份掛號郵寄至本市就業服務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切勿重新進行資遣通報。 補充3: 剛發現這張資遣證明書上的內容跟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模一樣, 只是標題打 資遣證明書, 這樣這張算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樓下律師已回覆此為非自願離職書, 目前還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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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