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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于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9-10 | 最近登入:102-21-05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進公司前,公司要我簽一份合約書內容是~ 在本公司服務未滿一年以上者,應賠償公司一個月之薪資。後面加註本合約書之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問這份合約書如果我簽了之後,如果因不適應而工作未滿一年,是否真的要賠償一個月的薪資呢??? 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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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1
根據消防法規第108條~ 我們社區大樓的公設,有多項不符合消防此項消防法規。但管委會卻已經與建商點交完成了。想請問身為住戶的我們,是否可向管委會提告,由當初點交的人員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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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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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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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988
日期:10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