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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海轟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6-11 | 最近登入:102-09-08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是,謝謝蔡律師,其實是我沒問對重點,我的重點在遷讓房屋 現在我的總結就是: 1.雖然我有公證,可是租約未到期,就算主張租約終止,但遷讓房屋還是要提起訴訟才能強制執行. 2.每期租金,保證金,違約金,須等保證金消耗完後才可強制執行,並且可每個月為之. 3.很想對房客罵髒話. 謝謝兩位律師熱心參與,好心會有好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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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2
一.房屋租賃契約有公證,可強制執行 二.押金已扣完,尚欠2個月房租 三.存證信已發並表明期限內未繳房租即終止租約(也就是 租 約 未 到 期) 1.請問接下來我沒收到租金的情況下,是否還是要去法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取得執行名義之後才能強制執行遷讓房屋? 2.可否直接訴請強制執行查封屋內動產? 3.能有其它更好的建議嗎? 還請熱心的律師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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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1
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敝人是看到此篇有疑慮才來發問的   發文字號: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64.04.22 版 ) 法律問題: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 欠租金及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討論意見:乙說: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係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及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為限。本件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終止租賃契約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其內容既非請求租金,租期亦未屆滿,應認為不在前開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且此涉及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權人另行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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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1
張律師您好 先前張律師就其他人回復到 :1.先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租約已到期期 你也無意繼續出租 並且不可以再繼續收租 2.經過相當時間如果對方仍不搬離 即可訴請對方搬離 判決確定後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通常在訴訟過程中 應該雙方就會達成協議. 想請教張律師1.有不需訴訟的合法手段嗎? 2.訴訟過程要多久時間? 3可以先告知說要搬而一直沒搬的房客要行使留置權,還是要提起訴訟一併請求假扣押?........(以前房客當著警察的面就說:那就去告吧)..勞煩張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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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認租約關係已合法終止(注意) 可以直接斷水電 這樣應該是比較直接的方法 對不起張律師,再跟您確定一下 租約關係已合法終止後 1.需提起訴訟後才可以斷水斷電? 2.不需提起訴訟可單獨進行? 3.需先行告知對方? 張律師真的謝謝您百忙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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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