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契約相關問題
- 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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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2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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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中和兩年前有買一間房子,當時因為前屋主有承租方,到去年104/09/10承租方要求重簽定契約,小弟和家父過去重簽租賃契約,並約定一年後(105/09/10)租約到期將不在續租,在105/5~8每個月都有告知承租方找房子了,現在租約到期已過ㄧ個半月,這段期間承租方只回盡力在找房子了,想請問律師我做了兩個版本的存證信函,一個是A版本(10/31將會寄出給承租方),另外一個B版本將在A版本7日後寄出,在勞煩律師幫幫忙 ,是否還有什麼要補充或者漏了什麼(例如一般來說可以向承租方要求幾個月押金及其他相關損害賠償),小弟第一次寫存證信函,謝謝律師!
A版本:
台端前向本人締約承租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42X巷X號X樓之房屋,104年9月10日起至105年9月10日止,租期1年,計105年9月10日以後即未曾依約給付租金,迄今尚積欠租金達一個半月以上,共計16500元,雖經本人前於105年9月7日以口頭和Line通訊告知定期催告台端搬遷,惟台端迄仍未履行,特依法以本函終止租約,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後立即付清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電話費、第四台等相關費用並遷讓房屋,逾期將請求損害賠償,以免訟累是禱。
B版本:
台端前向本人締約承租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42X巷X號X樓之房屋,104年9月10日起至105年9月10日止,租期1年,經本人於105年10月31日寄送存證信函後,惟台端迄仍未履行,將於沒收1個月押金,每逾一日將向台端收取肆佰元違約金,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後立即付清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電話費、第四台等相關費用並遷讓房屋,逾期將請求損害賠償,以免訟累是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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