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3個多月前晚上8點多
我與友人吃完飯開車要走了
我的車從路邊停車格開出.當整台車已經開到機車道上方向盤已經轉正.
對方機車不知是沒開大燈還是大燈壞掉.就撞上我的駕駛座車門.
其後報警.作筆錄.醫院探望..對方手腕骨折.之後我都有打電話關心
但對方都說等傷勢復原在談保險賠償
前2周對方與保險人員去辦賠償.
保險錢賠對方5萬多.對方也收了.但後來對方卻不寫和解書.
還向我開口要再包給她5萬元..我跟她說我生活困苦沒那麼多錢
他卻說還有2個多月才滿半年.我們慢慢來
請問律師大..我有傷害前科.如果對方提傷害告訴.會不會案+案?
民事賠償部分我需要再賠對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