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放任小狗到家中花圃便溺及深夜按電鈴擾人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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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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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該鄰居之行為,可能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72條第3款、第91條第2款等罪,建議若其屢勸不聽,可報警處行政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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