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 被告公共危險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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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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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初判表責任歸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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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以行為人駕車肇事後,明知已有人死傷,未對傷者及時救護或未對死者為必要之處理,即擅自逃離現場,為其構成要件。該罪的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倘能將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避免後車再次撞擊傷者,應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本條文既在防止逃逸行為所產生之抽象危險,其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及救護被害人,並非為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或避免警察追緝困難而設。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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