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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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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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表示是幫朋友公司設計,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出資創作,如果雙方的契約中沒有約定誰為著作權人,依法創作人視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則享有依照雙方約定或暗示之方式使用該創作之權。
你的朋友公司基本上是有權利使用該著作的,但是如果對方不付錢,你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及要求對方支付你所受的損害。
在解除契約之前,朋友利用該創作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契約約定使用)。但是解除契約後,對方已經失去繼續使用該創作的權利,如果對方還繼續重製或有其他利用該著作的情形,那會構成著作權的重製罪(或其他使用方式的犯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或需要協助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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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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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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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公司未經同意刊登您的設計稿,已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2、刑事上可對發稿人、其主管等人提出刑事告訴,並對公司請求連帶民事損害賠償。
3、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如未於實現內洽商和解事宜,將採取法律行動等語。
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以求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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