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教師處理要點是否侵權
- k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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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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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教師法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明定教師聘任權屬學校教評會。縣市政府教育局訂定全縣統一的「超額教師處理要點」,明定各校超額教師產生辦法,是否有侵害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
此單行的行政法規之母源為教師法第十五條,教師法第十五條「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僅提及主管教育機關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並未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產生超額教師之權責。想請問此「超額教師處理要點」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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