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有關民法的損害債權及刑法侵害債權罪
- thirst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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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1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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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兆龍 (周兆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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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1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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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關於你所詢的第一個問題"贈與這行為超過十年了,銀行還可以主張損害債權進而撤銷嗎?"
關於你所詢的第二個問題" 如果今天我將房子重新再向他家銀行以較低的利率借得200萬來償還C銀行,也就是提高該房子的債權金額(目前房子市值約130萬),請問這樣有損害到B銀行的債權嗎?是否會以刑法356條侵害債權罪向我提告呢?"
回覆:依據刑法第356條之規定,你以房屋轉貸提高債權金額之方式,並不構成債害債權之行為.
至於你所詢問題三"若我再將房子抵押給其他民間體系以製造更多債權人,這樣是否算合法轉移?會觸犯問題二所提及的刑責嗎?還是其他的債權人會觸犯刑責呢"
回覆:只要你設定抵押權之原因係合法存在,如:資金需求,則債權銀行無置喙餘地.損害債權之構成要件之一乃"須被告係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其要件,而所謂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自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時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你的情況並無符合前述要件,自無庸擔心.
倘有任何疑義,尚請不吝賜詢.
周兆龍律師
- 周兆龍律師 謹上
- thirst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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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關於你所詢的第一個問題"贈與 ... (恕刪)
首先感謝律師您的解答,小弟尚有小疑問請教,我的狀況與下列這案例是不相同的??
因 父親六年前欠錢,想把房子賣掉,後來我就貸款把父親名下的房子買下來,現在房子是我的名下,但在六年後的今天,我收到銀行寄來的存證信函(因父親有現金卡 債)說要跟法院申請買賣不成立,請問這個申請會成立嗎?這間房子我現在還在付貸款呢?我又沒做擔保人,銀行可以這樣做嗎? 父親沒有積欠貸款,也不是假買賣,信件內容是說,我父親93年積欠銀行錢,把不動產買賣給我,但仍住在同地址,致使銀行因而無法受償,銀行將依民法第二百 四十四條請求法院撤銷房子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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