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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有關民法的損害債權及刑法侵害債權罪

  • thirst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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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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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兆龍 (周兆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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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9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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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98號
  • 你好,

          關於你所詢的第一個問題"贈與這行為超過十年了,銀行還可以主張損害債權進而撤銷嗎?"

    回覆:依據民法第245條之規定,債權人無法行使撤銷權.

        關於你所詢的第二個問題" 如果今天我將房子重新再向他家銀行以較低的利率借得200萬來償還C銀行,也就是提高該房子債權金額(目前房子市值約130萬),請問這樣有損害到B銀行債權嗎?是否會以刑法356條侵害債權罪向我提告呢?"

    回覆:依據刑法第356條之規定,你以房屋轉貸提高債權金額之方式,並不構成債害債權之行為.

       至於你所詢問題三"若我再將房子抵押給其他民間體系以製造更多債權人,這樣是否算合法轉移?會觸犯問題二所提及的刑責嗎?還是其他的債權人會觸犯刑責呢"

        回覆:只要你設定抵押權之原因係合法存在,如:資金需求,則債權銀行無置喙餘地.損害債權之構成要件之一乃"須被告係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其要件,而所謂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自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時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你的情況並無符合前述要件,自無庸擔心.

     

          倘有任何疑義,尚請不吝賜詢.

    周兆龍律師

  • 周兆龍律師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