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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追訴期

  •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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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8-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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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於2/14發生車禍事故,因對方有受傷,直到8/10號對方才約定於8/26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請問如已逾8/14(6個月),若調解不成,針對過失傷害部份,對方仍可提告嗎?或是僅可針對民事部份進行訴訟呢?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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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8-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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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但仍要看他當時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會牽涉到時效起算。

     

    --追求真理比佔有真理更加難能可貴。( It is more valuable to seek truth than to own it.)——阿爾伯特·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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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8-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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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王上仁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但仍要看他當時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會牽涉到時效起算。

    ... (恕刪)

    感謝王律師的回覆,如對方已知,但調解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如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其要求移送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起調解時已經告訴.

    是否意指雖超過六個月才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功,但因六個月內聲請調解,對方仍可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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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8-2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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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故對方如果是在8/14前聲請調解,則應認已產生合法提出告訴的效力,此部分若調解不成立,未來您仍然要面臨過失傷害罪之追訴。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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