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追訴期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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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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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但仍要看他當時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會牽涉到時效起算。
--追求真理比佔有真理更加難能可貴。( It is more valuable to seek truth than to own it.)——阿爾伯特·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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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故對方如果是在8/14前聲請調解,則應認已產生合法提出告訴的效力,此部分若調解不成立,未來您仍然要面臨過失傷害罪之追訴。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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