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瑕疵擔保問題請教 大律師
-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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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13 13: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9-1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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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 您好
本人於去年9月間委託房屋仲介出售一間中古公寓房子 , 並於今年4月間售出簽訂買賣合約 , 當時買賣合約條款 : "點交之買賣標的應以簽約時現況或本約之約定為準" 及 "採現況交屋(清空), 賣方自交屋日起復6個月漏水保固 , 但因買方施工造成者不再此限 ", 今年5月16日完成交屋且買方於點交單簽認無漏水情形 , 惟 , 至今年6月11日本人接獲房屋仲介公司電話告知買方聲稱屋頂有漏水現象 , 基於誠實原則 , 本人立即連絡抓漏防水施工廠商會同房屋仲介公司人員赴現場勘查(本人未參與) , 經房屋仲介轉述當時因不明原因造成有些微滲漏 , 經與買方協商定於一周後修繕 , 豈料於修繕約定日 , 施工廠商前往施工時竟遭買方拒絕 , 買方於當日下午交付房屋仲介公司一份估價單 , 裡面臚列4個工項, 費用高達10萬元 , 惟其中3項為修繕無關之防水工程 , 僅第4項為漏水修繕 , 本人委請房屋仲介轉知買方僅願意履行買賣合約之漏水保固修繕 , 並會雇請專業廠商修繕至不滲漏 , 買方卻堅持要自行雇工修繕費用惟上述之10萬元 , 本人認為修繕即可修補瑕疵 , 無須花費10萬元 , 在此之後本人兩次以存證信函告知買方將雇請專業廠商修繕 , 買方卻完全不回應 , 昨日本人收到簡易法庭調解通知 , 內附起訴狀記載買方聲稱 , 本人故意以油漆掩蓋漏水痕跡 , 故本人應負瑕疵擔保及精神賠償共18萬元 , 但是 , 本人自委託房屋仲介售屋至售出為止 , 時間長達8個月 , 再加上至買方聲稱漏水日止 , 共計長達9個月 , 期間房屋仲介代客戶看屋 , 買方於簽約前數次看屋 , 均未有漏水現象也無重新油漆之情事 , 買方堅持不願修繕只要錢 , 請問 大律師 , 以上所述本人是否有所謂瑕疵擔保責任 ?本人是否可以堅持履行買賣合約之漏水保固 , 由本人雇工修繕而不以金錢給付買方 , 謝謝大律師賜教 敬祝祺安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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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1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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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我方已經同意找人過去修繕,所以要在爭執漏水問題不在保固範圍,恐有困難。
2、權利人可以要求修補或是給予修補費用。
3、不過我方還是可以針對費用合理性提出爭執,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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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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