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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說要對我提出妨害商譽告訴,求解

  • 阿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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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21 12:23 最後編輯日期:105-09-2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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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我於7/30下標三件商品(使用超商貨到付款),起初賣家都有問我商品尺寸,但後續等了一個月賣家都不出貨,期間留言給賣家也都不回復給我,因為已經超過露天可取消交易及棄標的期限,所以我完全沒辦法有任何動作。

    然後於8/31我又對同一賣家在次下標相同物品,之所以會下標兩次是因為我要確定賣家到底是不是惡意不出貨,結果沒錯,因為我在9/7日棄標,賣家就在9/12日出貨(露天規則是這樣,商品下標後,於八天後才可棄標商品,然而四天內賣家需主動聯絡買家,否則棄標將成立),本人棄標後賣家完全沒有連絡我,於9/12日才自行出貨;這方面露天則是說我的棄標已經成立,取不取貨在於我個人,也就是說我可以取貨也可以不取貨,他還向露天客服表示我不取貨是因為我棄標。

    然後賣家就說我故意不取貨,沒誠意且故意下標兩次,然後我就於賣家的評價內留言如下,

     

    以下是我給賣家的評價內的文字

    意見: 先前一個月未出貨,予以棄標投訴已成立^^

    銘謝惠顧~歡迎下次交易^^ (2016-09-18 19:31:13)
    意見: 此賣家,非常沒有誠信,我下標三件商品後,一個月都未寄出商品,非常糟糕,請大家小心謹慎與此賣家交易! (2016-09-21 10:57:21)
    意見: 本人確實下標兩次,之所以會下標兩次是因為,第一次下標此賣家一個月未出貨,第二次下標就想看看這個賣家究竟是故意不出貨才是怎麼樣,結果跟我想的一樣;惡意不出貨,下標後把我的訂單丟在旁邊當作沒一回事一樣,留言也都不回復,呼籲各買家下標請謹慎,此賣家惡意不出貨還反過來說買家故意不取貨;此言論屬實,皆已存證。 (2016-09-21 11:19:01)
    意見: 不信的人,可以自行去看此賣家的負面評價,大部分皆是如此 (2016-09-21 11:22:45)
    回覆: 注意你的言行 妨害商譽一律提告 (2016-09-21 11:40:13)

     

     

    以下是賣家給我評價內的文字

    意見: 故意不領貨的買家 (2016-09-18 19:47:25)
    意見: 沒誠意買還故意下標2次 (2016-09-21 11:02:54)
    回覆: 本人確實下標兩次,之所以會下標兩次是因為,第一次下標此賣家一個月未出貨,第二次下標就想看看這個賣家究竟是故意不出貨才是怎麼樣,結果跟我想的一樣;惡意不出貨,下標後把我的訂單丟在旁邊當作沒一回事一樣,留言也都不回復,呼籲各買家下標請謹慎,此賣家惡意不出貨還反過來說買家故意不取貨;此言論屬實,皆已存證。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關於賣家說要對我提到妨害商譽一事,真的告的成功嗎?因為我所說的都是屬實且出於好意提醒其他買家,並沒有妨害意圖,如果他告我的話我該怎麼反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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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2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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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所述屬實,並無妨害名譽或商譽之問題,但若對方提告,您也無法因此而反告回去,此種案件要成誣告也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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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2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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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應是會針對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進行提告:「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您的情況應再著重於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對方於公開平臺進行交易,其交易誠信或習慣,已涉及不特定第三人消費者,因此您的發言可認是基於公共利益之出發點,若屬事實,應不至有誹謗之刑責。
    2. 然畢竟涉及刑事案件,也請謹慎以對。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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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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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2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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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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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