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事宜
- b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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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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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去年12月購買老舊公寓1.2樓,在買賣契約中賣方有告知房屋會漏水,經搬入後發現漏水為樓上三樓造成,經與其反應並無誠意解決。所以也沒機會可請專業人員捉漏,請問現在我們該如何辦理
1.若對方不讓專業人員進屋找出漏水點,可以利用什麼途徑達到目的?
2.因擔心長期漏水若現在不解決或反應,三樓若地板崩塌是否有權利誤告我們未告知漏水要我們理賠(若口頭反應對方不理是可透過存證信函嗎)
3.因無管委會,故可尋求那個單位協助解決呢?
4.當初賣方雖有告知漏水,是否已完全不用負責了,仲介亦無責任協助後續嗎
以上感謝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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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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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或第12項規定,訴請法院容許進入專有部分修復漏水。
要看造成漏水之原因為何,若可歸責於三樓之事由導致漏水,無法向你們求償,反而你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縣市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355條規定,你在契約成立時已經知道瑕疵,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房仲若以確實告知,亦無違約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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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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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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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賣方已經有告訴你漏水事實,所以你應該要向樓上住戶為請求,可以先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理睬,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法院讓你進入樓上住戶修繕並由樓上負擔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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