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資退股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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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1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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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公司法設立公司,於股東繳交股款後再將股款發還股東,這是違法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及取回股款的股東應連帶賠償公司損失。公司並沒有退股制度,除非是公司解散清算或減資,否則公司不能以退股名義將股款退還股東,要退出公司的股東可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回資金。至於貸款,以誰的名義借款就由誰負責償還,除保證人外,其他人無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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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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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12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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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當初為何要將款項拿回
這可能要去探究
實務上計算退股時
他拿走的這一筆錢須要他先還公司
但是之後公司仍然需要給他退股的費用
因此不如計算退股費用後
直接扣除他領走的款項
這樣計算比較直接
當然貸款仍是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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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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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名義貸款,然後把金錢回到股東個人帳戶,會有違反刑法的問題,建議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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