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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與贈與稅

  • 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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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5 11:28 
  • 文章人氣:533
  • 個人積分:38
  • 想詢問一下律師,因為我爺爺在生前一年左右又轉帳給我父親,但是這筆錢目前被要求需要繳交贈與稅,但是因為這筆錢目前已經列入爺爺遺產,為何從我父親領出來要轉發給繼承人還要再多繳一筆贈與稅,這明明就是遺產為什麼政府還要多課稅呢?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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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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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對於稅之核定處分不服,可依序提起複查、訴願、行政訴訟為救濟。

     

    分別規範於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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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5 13:19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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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之贈與,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繼承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若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中國大陸神州地區鄉親可使用手機WeCHat (微信)鍵入本所手機號碼(886982100565)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地區: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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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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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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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如果當時確實是雙方同意贈與,即應繳納贈與稅,贈與的財產已屬受贈人所有,不再是遺產,不用拿出來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配。遺贈稅法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這只是計算遺產稅時將已贈與的財產擬制為遺產,實際上並不是遺產,且已繳的贈與稅也可扣抵遺產稅。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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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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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行政處分不符,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提出複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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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0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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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若非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即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贈與,自不得將該所(贈與)財產列為被繼承人之應繼遺產。
    2.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係在防止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故以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特定身分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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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