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產與贈與稅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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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之贈與,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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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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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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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若非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即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贈與,自不得將該所(贈與)財產列為被繼承人之應繼遺產。
-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係在防止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故以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特定身分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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