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肇事逃逸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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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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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閣下應先就肇事逃逸刑事責任部分先予處理,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地區: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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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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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02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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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刑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以行為人駕車肇事後,明知已有人死傷,未對傷者及時救護或為必要處理或未對死者為必要之處理,即擅自逃離現場,為其構成要件,請注意這部分並不須要雙方有實際上發生擦撞為必要,過失傷害罪的刑責亦是如此。
- 但以實際上來說,如果當下並不知有交通事故發生,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會被認定是所謂的「逃逸」。
- 然此案件還必須要再依當下事證(警方的蒐證意見、監視錄影內容等)進一步分析判斷。
- 至於若對方是惡意誣陷的話,當然就會有刑法第168條的誣告罪責,得在案件經不起訴後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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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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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0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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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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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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