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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嫌疑犯

  • 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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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02 17:04 最後編輯日期:105-12-02 17:04
  • 文章人氣:273
  • 個人積分:4
  • 11/9下午2:00,那天情形我同事請我幫劉小姐做清潔,我就進去美容室幫劉小姐清潔,因劉小姐要去洗手間,就先去,後來我好像又進去美容室,因該是用台車東西,後來我就到大廳等劉小姐,在同時一起進美容室;劉小姐離開又反折回來說我的錢包不見了,我們找劉小姐所使用的的地方去找,都沒看到!等到晚上,我的主管很直白的問我,是不是我拿走客人的錢包,當時就只剩下我在櫃檯,也只有我進出,我很直白說沒有!隔天主管跟劉小姐去報案,監視器畫面也給警方,我在11/24警察打給我叫我去做筆錄,我也把當時情況說了一遍,現在一切就是我被認定為嫌疑犯,這樣情況要怎麼解決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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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0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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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目前,我對於案件具體事實所知有限(或許,我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案情內容...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我強烈建議您應該尋求專業律師處理;建議您讓我來處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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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0983016238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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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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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0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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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之舉證責任完全在於檢察官,您本身沒有積極配合提出證據的義務,而此案單以主管和劉小姐的指證來說,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
    2. 另外,若公司本身有誣告之情形,當然也可以具體說明事實上即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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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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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0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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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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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