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狀是否要親自送到管轄法院受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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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參照)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基於管轄恆定原則,該條之認定應以「起訴時」為準,即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準(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分別規定,對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閣下若是犯罪之被害人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之規定提出刑事告訴,書狀應遞交管轄法院之地檢署待分案後檢察官始對犯罪嫌疑者開始進行偵查,閣下若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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