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疑問
- 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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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2-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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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一宗土地上設定1個(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地上權人1位(甲)(該土地上登記住家用磚造平房建物1棟),土地所有權人分別為乙、丙等人(原共業土地已辦理分割各1/2),係甲之子孫(甲已歿亡),近期說要將稅藉所有人要過戶給地主,因要辦理政府津貼不可有財產,故稅捐單位來文協商要地主去補繳交房屋稅五年(因稅捐單位說房屋稅先前都未繳過,) 請問:1.因其建物丙已於分割時拆除,現址已無該建物,另乙保留未拆存在半棟加強磚造建物(稅務局稅藉所有人為甲之子孫等人),乙、丙是否可向法院請求終止並塗銷A地上權?或辦理過戶? 如地主也不繳房屋稅時該半棟平房會是變違章2.乙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其重建是否需要土地地上權人同意後才可重建?有無需注意事項?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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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2-1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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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833條之1:「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若無積欠地租或違反土地使用受益方法之情形,只能研究是否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人之權利非依法律或契約規定沒有辦法強制移轉。
不會,違章建築跟是否有納稅無關。
依民法第841條規定,地上權不會因為地上建物滅失而消滅。地上權人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可依地上權之約定使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受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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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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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2-1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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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未約定地租且未定期限,訂定後若已逾20年,如欲終止地上權,可以主張「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為由,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終止該地上權。繳納房屋稅是納稅義務,不會據此做為對建築房屋是否係違章建築之認定。
2.依您所述,地上權人已歿,且該地上權成立目的似已不存在,如您取得終止該地上權之判決,是可與丙協商重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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