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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銀行債務的繼承問題~

  • rexlong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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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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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抱歉,請問一下,家兄有銀行債務未處理。家母日前辭世,名下有房子及存款(活存,定期)。家兄未辦理拋棄繼承,但自願於遺產分割時不繼承任何財產(繼承了也拿不到,會被債權銀行處理掉)。債權銀行是否可以對遺產分割表提出異議(特留份)?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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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2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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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若遺產分割協議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哥哥的債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行為,再代位分割遺產或直接強制執行。

    至於是否可以撤銷實務有不同見解,要特別注意。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連睿鈞 (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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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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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4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341號
  • 您好:

    如母親過世尚未超過三個月,可請哥哥盡速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即無庸擔心哥哥債權人追討特留分之問題。

  • 連睿鈞律師 電話:02-2516-1882分機16 傳真:02-2504-5862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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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2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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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訴權,僅得訴請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倘債務人之行為與他人共同為之,亦僅該債務人之行為得單獨而分離者,始得訴請撤銷(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參照)。復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又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參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第1271號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2. 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1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然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則得請求執行,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在案。惟前開公同共有之權利,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此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繼承人已辦妥遺產分割之資料或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再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有明定。
    3. 依據上述最高法院判決及民事庭會議決議,閣下於期限內均可辦理拋棄繼承無礙,若是債權人(銀行)主張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訴權時,為維護家族權益,請速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絡,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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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5-2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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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比較保險是於三個月內依法辦理拋棄繼承,若繼承後才協議分割而不受分配任何遺產,銀行很可能會提起訴訟主張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雖仍有勝訴的可能,但難免有一場苦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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