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資糾紛 違約賠償的問題.
- 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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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7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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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我朋友在某公司做了七年多
依照勞基法規定於一個月前提出辭呈
但雇主卻在最後一天拿出合約說我朋友違約
當初簽約時只有簽兩年
所以我朋友以為早已無約了
但沒想到雇主的那份合約裡有一項是
"每年自動續約一年"
意思是兩年約後會自動續約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那份合約是七年多前簽的
七年多這段期間
雇主沒有一次拿出合約告知員工這件事
這樣合情理嗎?
另外 合約裡有一項說
提離職要在二個月前提出
跟勞基法規定的一個月不一樣
這樣他是合法的嗎?
雇主說我朋友違約因此要求賠償
在那個公司做了七年多
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老員工還被這樣對待
真的是令人寒心啊!!!!
此外 那份合約自始自終只有雇主有
跟他要求一份
他卻說當初簽約時就說過只有他們那一方有
連影印都不行
請問這些都是合法的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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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7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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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9條第1項,除了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性契約外,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依您所述,該工作已經七年,應屬不定期契約。縱使原契約有自動續約的規定,但依第9條第2項第2款,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所以不用受契約期間的拘束。又依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3款,勞工於30日前預告雇主即可,約定須2個月已經違反第1條第2項,依民法第71條該約定無效。總之,依您所述,您朋友並無違約亦無違反勞基法,不需賠償對方。若再有爭執,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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