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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工作契約調整轉為正職後薪資

  • hisk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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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9-0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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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您好,

    想請教有關於試用期後公司未依與我簽訂的工作契約進行調薪的問題。在應徵這間公司時有在工作契約上約定試用期會依照希望薪資減3000,七月轉為正職人員後,調整面試談到的希望薪資。

    但是我經過考核成為正職人員後,薪資未調整,詢問人事後他們反應主管說我剛加入還在學習,因此不予以調薪,但都沒有人來跟我通知到這一個事情,是由公司片面決定。因此我發出電子信件向人事部正式提出辭呈,但主管說是他疏忽忘了往上呈報,要我別走,他會處理並補給我轉正後七月份缺少的薪資,因此我同意留下。

    但是過了一個月後,我八月的薪資還是沒有調整,又沒有人來告訴我下文,今日再次向主管詢問,主管說是總經理不允許,說我還是新人對工作沒有重大表現,要再觀察三個月,變成我的試用期拉長為8個月,原先工作契約載明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後經考核轉正,我覺得公司片面詮釋白紙黑字的工作契約,沒有誠信,因此想要提離職,不曉得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補償,補償事項如下

    1.非自願離職書

    2.遣散費

    3.轉為正職後至今的薪資缺額包含加班費計算的缺額

    4.失業補助金的差額

    5.不經預告,當日交接與離職

    6.當日給付本人至離職當日的薪資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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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9-0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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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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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9-0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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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已經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你可以直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以意思表示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予資遣費、依照勞動契約約定少給的薪資。

    如果雇主不願意給,可以向勞工局提起申訴,雇主應該是會和你和解,支付你應取得的薪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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