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判對方8月底搬走 , 但是已經11月了 他東西還是不搬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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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持遷讓房屋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判決有記載對方應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可一併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後民事執行處會依法處理,並將房屋騰空返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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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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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判決了,那就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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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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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對方8月底搬走 , 但是已經11月了 他人已經買房子住進去了 , 但是東西還是留在我們樓上不搬還鎖門 , 請問可以去申請強制搬離 還是 東西我們又不能動怕他會去報警
一、已經判決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為執行名義。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處收到你的聲請狀,會排定日期,要求你找好鎖匠與當地的警察局聯絡好,在同一天進去,書記官會決定如何處理留下的東西,你也不會觸法。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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