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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妨害風化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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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1-21 17:26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相關網站並沒有設會員制或其他防護措施,且您可得知悉系爭連結的內容,因此如果張貼散布的話仍可能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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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1-2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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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此風險,因此您們應做好風險管理,該註記的都要檢視是否有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李詩皓律師 (李詩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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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1-2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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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回覆 ZXCVBNM123581321 的發言內容:

    律師們您好

    我有經營粉絲團   最近收到業配文章要求我在粉絲團發布連 ... (恕刪)

    您好:  我們是力禾法律事務所,我是吳秘書,  李律師看到您的資訊請我代做為回覆:  因為關係到刑法會有很多層面,  所以律師想跟您約一個方便時間至事務所一趟,  李律師在刑法、民法、企業商業相關法規上及債務債權這系列的相關法規是他的強項  倘若方便您可以前往事務所一趟,  律師會提供您免費的法律諮詢,  您可以把想諮詢的問題整理好或相關文件一併帶來諮詢喔!  請與本所連絡,訴訟費用可面議喔!

    02-2755-1003

    0987109671

    吳秘書

    email:krystallihe@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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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1-2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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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作如此之連結,避免增加您不必要之法律風險,起訴與否雖不一定,但無端增加法律成本,建議三思而後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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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1-2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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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個是有風險的。

    二、18禁的空間裡面,還是有人被告的。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而散布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觀覽,嗣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閱覽後,復將之轉貼至雅虎奇摩網站大眾論壇區18禁區貼圖區等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公開網站,使瀏覽之人達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目的,並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之感。」。

    三、可以避免要儘量避免。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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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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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不過這則判決是在二審打翻案打贏的。

    二、「綜上所述,扣案書籍固有部分內容涉及男女性愛過程之描述,雖可使人觀後產生遐想、性衝動或性滿足,惟依其整體特性及目的觀之,客觀上未足使一般人因此感到噁心、下流或有羞恥、厭惡之感,致侵害社會一般性的道德感情,而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虞,且被告對附表所示書籍已為適當之警告標示及隔離措施,從而,被告陳列及出租扣案書籍,核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未符。」。

    三、可以的話還是要避免這樣的風險。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蔡助理0954149193,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