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能否撤銷?
- 鄭昱廷 (emily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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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2-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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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應於調解確定後30日提出,因您提及是去年成立調解,恐已超過30日,依法不能提出撤銷調解之訴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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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2-1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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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當事人經調解成立做成調解筆錄,並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發生確定判決之效力,且屬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執行名義。當事人間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容一方擅自變更,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依調解結果履行時,他方即得以該確定之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他方履行之。
- 按當事人經調解成立做成調解筆錄,並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發生確定判決之效力,且屬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執行名義。當事人間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容一方擅自變更,除該調解具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同條第一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如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之。如提出告訴或自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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