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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倍齊 (H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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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1-05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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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所以誣告罪之成立,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是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果是出於誤信、誤解 、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只要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即使後來不起訴或不懲戒,也不會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44年台上字第892 號、46年台上字927 號判例及95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96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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