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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皮狗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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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前公司有勞資糾紛,接著我去申請失業輔助金,
跟前公司後來是和解收場,但和解書簽結時,
我只領了一個月的失業輔助金,和解時,
我要求前公司賠償六個月的差額給付,前公司當時也沒異議,
結果現在前公司派人打電話給我,說他們打電話問過勞保局,
意思是我只領一個月,就只能求償一個月,卻對他們求償六個月
說我涉嫌詐欺不當得利,考慮對我提告。
想請問:
和解書都已經簽了,但我的行為真的會被告嗎?是否有構成詐欺的空間?
備註:和解書條款只有限制我不能再有任何請求,並未限制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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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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