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完資遣費還可不可以提確認雇用關係存在告訴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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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2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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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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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2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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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詳細了解離職過程,判斷雇主違反勞基法哪個事由來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才能成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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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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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30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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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建議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二、建議努力去找下一個工作。
三、如果你真的覺得公司是違法資遣,那麼你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你可以去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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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3-3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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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是倘雇主已依據勞動基準法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費,您也領取,表示您已同意終止勞動契約,倘您此時欲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勝訴機會不大,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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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具備一定要件 公司才可以合法資遣員工
2. 要檢視您如何辦理離職手續、簽的文件內容、公司資遣的理由等等
才能確認您是否已同意被 資遣
有些情形是雖然領了資遣費 但法院認為仍不生資遣效果
議持相關資料來所與律師諮詢 了解實際狀況 以為您解析案情及提供建議 保障您的權益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或加入l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若律師不在 可逕洽專員董小姐 以免漏訊
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及最新消息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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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鞠萱律師經歷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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