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遺產繼承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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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0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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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父親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子女之特有財產,故拋棄繼承時,法院可能會命提出為子女利益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據,若無法提出,可能就會駁回。就其他處分行為部分,也是要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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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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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0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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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父親雖為子女的監護人,但不能有處分、減少子女財產的行為,因此父親只為女兒拋棄繼承的話法院也會要求說明理由,否則不會准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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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0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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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幫忙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會命父親寫切結書說拋棄繼承是為子女利益,但是只會做形式審查,如果實際上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例如想獨得遺產),這部分法院不會主動去查,所以還是有可能會直接准予備查,但是利害關係人例如本案之外公,可以依據民法第1090條之規定,以父親濫用親權為由停止其部分之親權,或是外公透過民法第1086條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程序,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再對父親起訴主張把受侵佔之財產歸還給未成年子女,建議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以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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