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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賠償事宜

  • longa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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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7 15:38 
  • 文章人氣:376
  • 個人積分:90
  • 跟對方保險公司求償(目前進度在地檢署,轉介調解委員會)薪資損失,診斷證明四個月休養(我拿出去年薪資所得證明薪資)但對方要我提出請假證明,但我已離職(公司結束,這合理嗎?若上法院會賠償嗎?還是真的沒請假證明就不能申請薪資損失嗎?
  • 杜敬勇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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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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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倘您係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您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請假部分倘係因本件車禍導致您無法工作,此部分即為薪資減損部分,肇事者應負賠償責任;至於刑事上肇事者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無法與您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肇事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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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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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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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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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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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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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7 18:52 最後編輯日期:107-11-0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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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薪資損失部分,一般來說只要有醫師診斷證明記載例如「宜休養四個月」之類的。

    二、實務上在舉證的時候的確是可能提出公司資料,公司雖然倒了,但是老板如果還活著而且願意出具證明的話就可以。

    三、如果這條路很困難,就要以別的方式來舉證。

    四、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原告梁○梅因上開事故受傷,其因休養之必要,不能上班工

        作而減少之收入,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查原告於系爭事故發
        生時受僱於訴外人艾○爾公司擔任助理技術員,原告梁○梅
        因上開事故受傷,自106 年2 月24日急診入院接受左股骨開
        放性骨折復位併鋼板固定手術,出院後,因無法久站及走動
        ,經醫囑宜休養6 個月、專人照顧3 個月,且需輪椅代步等
        情,有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為憑(見本院竹北交簡
        附民字卷第11至12頁),足認原告梁春梅確因系爭事故受傷
        而接受治療及休養之期間確實不能工作。又據訴外人艾○爾
        公司函覆略以:原告梁○梅自106 年4 月15日起至同年11月
        20日止申請因病留停,故此期間無薪資明細等語,有訴外人
        艾○爾公司107 年1 月22日艾行字第11號函為證(見本院竹
        北交簡附民字卷第43頁),且原告梁○梅自106 年3 月起至
        106 年4 月15日止即以病假或事假為由,而無法至公司上班
        乙節,亦有請假明細表1 份可證(見本院竹北交簡附民字卷
        第45頁),堪認原告梁○梅主張其因受傷接受治療及休養不
        能工作之期間,自106 年2 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當
        可採信。
    五、住院期間是不能工作的,如果你的狀況有住院的話,住院部分只要有診斷證明就可以證明你不能工作了。
    一般來說會有糾紛是出院之後還不能工作部分,才會需要公司的相關資料。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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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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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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