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禍賠償事宜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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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倘您係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您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請假部分倘係因本件車禍導致您無法工作,此部分即為薪資減損部分,肇事者應負賠償責任;至於刑事上肇事者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無法與您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肇事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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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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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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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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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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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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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資損失部分,一般來說只要有醫師診斷證明記載例如「宜休養四個月」之類的。
二、實務上在舉證的時候的確是可能提出公司資料,公司雖然倒了,但是老板如果還活著而且願意出具證明的話就可以。
三、如果這條路很困難,就要以別的方式來舉證。
四、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原告梁○梅因上開事故受傷,其因休養之必要,不能上班工
作而減少之收入,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查原告於系爭事故發 生時受僱於訴外人艾○爾公司擔任助理技術員,原告梁○梅 因上開事故受傷,自106 年2 月24日急診入院接受左股骨開 放性骨折復位併鋼板固定手術,出院後,因無法久站及走動 ,經醫囑宜休養6 個月、專人照顧3 個月,且需輪椅代步等 情,有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為憑(見本院竹北交簡 附民字卷第11至12頁),足認原告梁春梅確因系爭事故受傷 而接受治療及休養之期間確實不能工作。又據訴外人艾○爾 公司函覆略以:原告梁○梅自106 年4 月15日起至同年11月 20日止申請因病留停,故此期間無薪資明細等語,有訴外人 艾○爾公司107 年1 月22日艾行字第11號函為證(見本院竹 北交簡附民字卷第43頁),且原告梁○梅自106 年3 月起至 106 年4 月15日止即以病假或事假為由,而無法至公司上班 乙節,亦有請假明細表1 份可證(見本院竹北交簡附民字卷 第45頁),堪認原告梁○梅主張其因受傷接受治療及休養不 能工作之期間,自106 年2 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當 可採信。
五、住院期間是不能工作的,如果你的狀況有住院的話,住院部分只要有診斷證明就可以證明你不能工作了。
一般來說會有糾紛是出院之後還不能工作部分,才會需要公司的相關資料。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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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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