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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毀謗之詢問~~~

  • 秋風掃落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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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5 12:34 
  • 文章人氣:265
  • 個人積分:22
  • 有客人在網路平台分享消費心得並指名道姓PO文如下:

    <經過此事也決定不再拜訪與推薦這家店家!避免被異樣眼光掃射...
    往後除了價格外也會選擇更細心與態度佳的店家服務!>

    他文中所指態度佳是否就是說明在指店家態度不佳,這樣的描述是個人的感受問題,但是卻指名道姓的公開這店家的資訊,這樣是否有涉及毀謗等相關的法律問題?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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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5 13:3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858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依您敘述對方發表的內容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的範圍

    若對方確實有去店內消費,並非憑空捏造

    尚不至於構成刑事誹謗罪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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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25 20:3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5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此部分就文義來看,似乎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建議您可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