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房屋裝修糾紛問題?
- 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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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08 20:42 最後編輯日期:108-02-0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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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律師:
小弟因為房屋要裝修,所以找了幾家來估價,最後選定一家泥作老闆來裝修房子,只跟泥作老闆打了簡單合約,約定金額三次付款方式完成,這個泥作老闆(無公司登記)匯款帳戶是用他親人名下,只來施工幾天就一直預支款項,陸續請走了2/3工程款約七十萬元整,後來都說隔天會來施工但卻都食言沒來,我請另一家來估目前施作工程費用,大概只有做十多萬而已,請教這樣可以告泥作老闆詐欺嗎? 但派出所說這是工程糾紛不屬於刑事責任不能到派出所提告..
請教大律師,真的不能告詐欺嗎? 已請走的工程費用跟施作進度不成比例,再來是要如何提告求償? 如何佐證目前工程費用? 或是要如何處理?
晚上泥作工程的上游料商來找我,說這個泥作老闆在外面到處接案後就趕著去做新案,舊案都只來蜻蜓點水幾天才會安排來做一天,根本不理會工程期限,已有多人受害,而且到處拖欠許多料商款項,在討論要上網成立受害者連署把這些受害者都找出來,大家一起告這泥作老闆,如此看來這泥作老闆是否有蓄意之嫌? 且既然都到處拖欠料商款項及超收了工程款蓄意拖工,我想他應該名下也無財產可求償,還有什麼名目可以提告刑事責任? 還是只能讓這種無賴繼續到處行騙?及要如何可以提醒大家不要再有人受害呢?
謝謝大律師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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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能夠證明對方自始即無履行承攬契約之意思,施用詐術,導致你陷於錯誤,交付工程款,否則工程延宕,屬於遲延之問題,不會構成詐欺罪。
關於完成工作遲延,若契約有特別約定,可依契約約定主張權利,若無特別約定,可依民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並非指單純之工期),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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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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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09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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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如合約、估價單、雙方line對話訊息紀錄完整截圖、雙方通話錄音譯文等),委任律師協助提出民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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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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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本件承攬契約係雙方合意,並非以價金高低為主,是您要提承攬人詐欺除非承攬人自始即無法施工,否則成立機率並不高,再就承攬工程部分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日期無法完工,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限期承攬人完成,若無法完成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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