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通訊軟體 誤傳露點照片但即時收回,請問有觸法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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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08 01:34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8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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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官認為過失不成立性騷擾。
二、我摘要一則勝訴判決供你參考:
按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 予處罰。」本件性騷擾防治法關於違反行政法之主觀意 圖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須 有「故意或過失」者,始予處罰。再依性騷擾違法行為 之本質而言,此類違法犯行僅有「故意」之行為態樣, 法學理論上殊難想像,另有「過失」性騷擾之行為態樣 。此正猶如性侵害犯罪均為「故意」所致者,並無「過 失」性侵害犯罪之可言。因此在各種行政裁罰的實務中 ,行政機關援引「雖無故意,仍有過失」等論述理由作 為裁罰依據,於性騷擾之爭議類型中即無適用之餘地, 蓋因性騷擾之本質僅有「故意」,並無「過失」。此由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 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 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 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 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等語,均屬性騷擾「故意」之態樣, 並無「過失」所致之性騷擾,即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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