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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通訊軟體 誤傳露點照片但即時收回,請問有觸法嗎

  • 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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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4 16:13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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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個法律相關問題想請教諮詢 因為在使用Line 單獨對話聊天時,要傳送照片點錯

    點到有露點的照片傳給對方 但一發現馬上收回,對方尚未在對話視窗以及對話紀錄中看到照片

    但對方在手機預覽對話還是有看到預覽小圖,進對話記錄中沒有看到 請問這樣會構成性騷擾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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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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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只是誤傳,且馬上收回,可以主張沒有性騷擾之犯意。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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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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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報案追究責任,仍要由我方提出是誤傳的證據,否則仍然可能遭認定違法。

    如果對方提告,建議可以與對方和解或是委請律師辯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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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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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只是誤傳,且馬上收回,可以主張沒有性騷擾之犯意。

    請問房律師

    若要在法庭上舉證的話要如何準備相關事宜,會對自己較有利呢

  • 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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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4 17:06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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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報案追究責任,仍要由我方提出是誤傳的證據 ... (恕刪)

    請曹律師

    若要在法庭上舉證的話要如何準備相關事宜,會對自己較有利呢

    目前對話紀錄中是尚未有照片紀錄,傳錯後也有馬上向對方道歉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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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8 01:34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8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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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有法官認為過失不成立性騷擾。

    二、我摘要一則勝訴判決供你參考:

    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
            予處罰。」本件性騷擾防治法關於違反行政法之主觀意
            圖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須
            有「故意或過失」者,始予處罰。再依性騷擾違法行為
            之本質而言,此類違法犯行僅有「故意」之行為態樣,
            法學理論上殊難想像,另有「過失」性騷擾之行為態樣
            。此正猶如性侵害犯罪均為「故意」所致者,並無「過
            失」性侵害犯罪之可言。因此在各種行政裁罰的實務中
            ,行政機關援引「雖無故意,仍有過失」等論述理由作
            為裁罰依據,於性騷擾之爭議類型中即無適用之餘地,
            蓋因性騷擾之本質僅有「故意」,並無「過失」。此由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
            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
            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
            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
            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等語,均屬性騷擾「故意」之態樣,
            並無「過失」所致之性騷擾,即堪認定。
    三、如涉訟可考慮約來事務所由律師幫你代撰書狀。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