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駁回...理由超無言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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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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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救濟途徑只剩下交付審判了,且有10天的限制,您應把握時間,委由專業律師協助您,
建議您儘速持不起訴處分書來所和律師會議,以了解詳情,協助您爭取權益。
謹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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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第 258 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是就錄音部分,此部分涉及有無違法取得,是否有證據能力情事?實務上使用需小心謹慎,倘您不服再議駁回,您可以再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惟法院開始交付審判機率並不高,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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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於7日內聲請再議,聲請再議若被駁回後,告訴人的最後一道救濟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在收到駁回再議聲請處分後10日內,務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若聲請成功,等同法官推翻檢察官不起訴的見解,判決被告有罪的機率相當高。
- 為捍衛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 & 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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