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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冷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8-26-01 | 最近登入:109-07-10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文章
對不起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告對方詐欺,對方一審被判2年半,我跟對方都有提出上訴,昨日二審辯論終結,聽法官的口氣維持原判或更重的機會應該很高,法官說將於7月30日宣判 對方可能也覺得事態不妙,想跟我談和解.我想請問現在對方跟我和解是否還來的及?還有機會獲得輕判嗎? 若是有和解是要具狀再跟法院說明重啟辯論庭嗎?7月30日宣判,最慢多久前須遞狀? 我知道越早遞狀越好,但還是想請問以一般案件流程,至少在宣判日前幾天需遞狀財部會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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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7-10
對不起想請教一個問題,如果某詐欺集團以上市公司名義詐騙某甲投資,某甲受騙後為再取得金錢投資,跑去找乙丙等人投資但是某甲卻謊稱他曾去此上市公司和此公司高層人物等確認無誤,且期間一再以類似詐術向乙丙謊稱去公司洽談如何如何藉以取信乙丙拿到金錢 請問若某甲取得金錢後是交付給詐騙集團,自己未取得金錢,請問這樣是否算構成詐欺罪?因為我看詐欺罪的要素,某甲雖有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金錢,但某甲是否算欠缺主觀犯意?目前因為遇到如上述的事情,想對甲提告 若先不考慮證據等問題,上述之情況甲有成立詐欺嗎?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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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3-10
xxx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是法院宣判的主文,請問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納入國庫嗎?還是還被害人??? 若被告沒錢拿出來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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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1-15
如題:遇到一件詐欺案,我是受害人,當初有對對方提告,其中有一人被起訴,可見此事確實為詐欺案,另一人"甲"地檢署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處份 當初"甲"詐欺我時,在電話裡親口對我說,若這件事是假的,我沒有履約,你去找記者,我絕對無怨言----------以上這段對話我有錄音,並以製作成譯文 在不起訴後,我如甲之約定,向媒體如時爆料此詐欺案,甲因此向我提告妨害名譽 我想請問,我向媒體爆料並經媒體刊登,這是當初與甲的合意,而且我爆料內容都沒說假話,全是以有錄音的向媒體爆料,都有憑有據,甲向我提告妨害名譽,請問這樣有構成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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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7-30
如題:被誣告詐欺,真正的主謀反而不被起訴,被起訴後在準備庭時我跟告訴人都有要求法官傳這位主謀當證人。我希望傳這位證人的原因是因為我有證據他才是詐欺的主謀,我也是受害人。告訴人也要求傳這位證人,因為告訴人也知道其實他的錢都是被這位證人拿走的,希望傳喚他事後以新事實新事證提告他。 問題來了,這位證人傳喚了三次都不到,今天審理庭法官說已經強制拘提和罰緩了證人還是未到,法官說他也沒辦法,法官問我是否有要聲請調查其他事證,我一時緊張說沒有,法官隨後就說8月要宣判。現在所有證據都對我不利,唯一能證明我無罪的人也故意不出席來陷害我 1.如果這樣直接宣判我有罪的話,會友審理上的瑕疵嗎? 2.法官已經說要宣判了,如果我提答辯狀要再傳喚其他證人,跟調查其他證據,法官會理我嗎? 3.我知道另外一位受害人,手上握有那位主謀和告訴人的錄音可證明我無罪,當初因為尊重他未傳喚,現在傳喚還來的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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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7-19
如提,法院已進入審理庭,因這幾天就要開庭,來不及聲請證人,能請證人當天直接到場,當庭跟法官說要傳證人,且證人已經在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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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4-17
提告詐欺,一人被起訴,另2人不起訴,我提出再議結果被駁回 駁回處份書裡有一點很有趣,大意是聲請人理由狀說第一次偵查庭時有陳述此是並提出被告(有起訴的那位)所簽屬的文件,唯觀看筆錄卻無此陳述,且未看到該文件,所以聲請人之陳述實難相信 但是我確實有交付該文件也有陳述,且被起訴那位的起訴書裡也有提到該文件可以證實,但駁回書裡卻說無此事 也許該點不是被駁回的主要理由,但是確實讓人很不爽,我都沒說謊,整篇駁回書把我說得像是我才是騙子,連我交付給司法機關的證物這件事也能睜眼說瞎話陰我一把!   我不知是高檢署疏忽未看到,或是故意未看到,還是地檢署未交付過去 請問我能對檢察官提告嗎?能告什麼?或是他們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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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3-16
對詐欺案件提出再議,也檢附新的錄音檔和譯文為新事證,結果再議駁回的主要理由竟是.......檢察官質疑我的錄音是否合法,時間,錄音對象是否真的是當事人?還有是否為變造? 如過是這樣,不是更應重新偵查嗎?看錄音是否為真? 鬼扯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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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3-15
本人遇到一件詐欺案件,詐欺共犯有A,B,C三人,其中A已被起訴(近期內會開庭),B跟C2人辦不起訴確定,再議也被駁回了 事情發生經過大概如下,B為我以前同事,設局謊稱有建設公司投資案要我幫忙出錢,A為整個案子的操盤手,C自稱為該建設公司的下一任董事長,三人以此手法到處吸金詐騙 提告以後,我有將C自稱為董事長的錄音交給地檢署,可是B跟C都自稱也是為A所騙,(C說因為是被騙財以為自己是下一任董事長)檢察官採信B跟C的陳述,所以不起訴 如今我找到了C的幾通電話錄音,其中C有說我剛剛到該建設公司,剛跟現任董事長談完,一切都沒問題  還有我剛剛去會計師那裏確認過,所有的帳單我都看過了  還有我現在在該建設公司辦交接,剛剛該建設公司給我簽了很多文件,因我對其中一份文件由疑慮,所以差一顆張未蓋,等下禮拜一我蓋章了一切就都好了  我找到上述的錄音有6通,也跟該建設公司詢問都無此事,而且也都是之前未呈給檢察官的 請問這樣算新事證嗎?是否足以重新提告?     若是足以重新提告,請問是能告C嗎?還是B,C可以一起重新提告? 另外重新提告是寫告訴狀嗎?還是聲請再行起訴? 以上三人共同詐欺,是否符合加重詐欺罪? 在此感謝專業律師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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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3-05
抱歉應該是分類在詐欺的,不小心點錯 C一再自稱是被騙的,如果說他自稱下一任董事長是被騙的! 那該錄音C自稱親自前往該建設公司與內部高層洽談等言行,總不能說他也是被騙的吧!這些事根本沒發生過
瀏覽:1161
日期:10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