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來不及聲請證人,能叫證人當庭出席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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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1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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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99條: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人及當事人。
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
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五、法院。
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是聲請傳喚證人,法院須以傳票或通知書通知,且聲請傳喚證人需敘明待證事項及理由,法院倘認為無傳喚之必要,是不會許與聲請,縱使您帶證人到庭,亦無法詰問,且又涉及證人交互詰問,因您並未說明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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