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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要件事麼?重罪羈押的條件事什麼?可以累加嗎?

  • tot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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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17 17:07 
  • 文章人氣: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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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律師們:

    1.請問羈押要件為何?

    2.所謂「重罪羈押」的要件為何?可連續累加至「重罪」而羈押嗎?

    謝謝各位!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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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17 21:10 
  • 文章人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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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3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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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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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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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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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17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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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羈押須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且倘被告有禁見,只能由律師律見,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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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17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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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77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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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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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1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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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當您遇到複雜、難解的問題,感到徬徨無助、茫然不知所措時,為維護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依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