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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磅及誣告問題?

  • Rick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21 15:27 
  • 文章人氣:391
  • 個人積分:70
  • 請教大律師..

    跟對方有買賣上的糾紛,請對方出來處理,但對方都不出面,有提告了,也po網路陳述事實經過,不過卻反被告誹磅,事實本來就可受公評,請問假如未來誹謗不起訴處份,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po網路陳述事實經過(不涉及私德),手上有證據,應不起訴機會也很大是嗎?

    再來是發覺對方糾紛很多,想用網路提出連署,找到更多被害人一起聯合提告,此舉會有什麼刑責? 

    謝謝大律師...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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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1 16:4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338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妨害名譽案件,依您所述,基本上您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但為求精確判斷,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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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1 16:5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790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是誣告罪嫌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再者,民事買賣糾紛與刑事詐欺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並非有買賣糾紛即成立詐欺,且是否可受公評之事,亦須符合刑法第311條要件,方能免罰,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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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1 23:4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14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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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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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