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磅及誣告問題?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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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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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妨害名譽案件,依您所述,基本上您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但為求精確判斷,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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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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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是誣告罪嫌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再者,民事買賣糾紛與刑事詐欺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並非有買賣糾紛即成立詐欺,且是否可受公評之事,亦須符合刑法第311條要件,方能免罰,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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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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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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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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