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誌簽名問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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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倘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即代替簽名於工作日誌,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且倘日後該工作有問題,亦可能延伸其他責任,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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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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